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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保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闻家海与刘春新、焦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家海,刘春新,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保108号之一申请人:闻家海,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32号。被申请人:刘春新,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6组。被申请人:焦芳(系被申请人刘春新妻子),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1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春新、焦芳位于位于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6组的两间两层楼房(房产证号:竹山县房权证上庸字第××号)予以查封或对被申请人刘春新、焦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上庸镇营业所的账户62×××21存款2514.0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