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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伟、孙春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孙伟,孙春梅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925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负责人:栾萍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家,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春梅,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伟、孙春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孙伟、孙春梅的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528元,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浩杰人民陪审员  孙玉青人民陪审员  彭焕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