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阳某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某石英砂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某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某石英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某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9号。法定代表人李某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某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周圩社区。法定代表人贺某兵,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某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某石英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