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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永宸贸易有限公司,李有全,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247-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学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2020号六六一钢材市场二厅8428房。法定代表人李有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永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71号2栋。法定代表人张克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有全,男,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永宸贸易有限公司、李有全、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2栋19层1号至20号(公寓式酒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村祥和大厦B1栋/座3层301室、302室、祥和大厦车库层–1层067室;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逸城*亲水生态住宅(西区)联排87栋1–2层2室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的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永宸贸易有限公司、李有全、刘斌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