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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谭先勇赵花会等与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先勇,赵花会,张义梅,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864号原告:谭先勇,女,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赵花会,女,汉族,2001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义梅,女,汉族,1947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清,重庆市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荣,重庆市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丹凤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6237116J。法定代表人:罗其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东,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露,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汽车交易城5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7344635X8。法定代表人:刘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先勇、赵花会、张义梅与被告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先勇、赵花会、张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先勇、赵花会、张义梅负担。审判员  蔡佑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