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好庄与薄海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好庄,薄海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2317号原告:孙好庄,又名孙浩庄,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薄海庚,曾用名薄红磊,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孙好庄与被告薄海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好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海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好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薄海庚偿还10000元;2、诉讼费由薄海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2日,薄海庚向其借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薄海庚是双户口,另一户口名字是薄红磊,借条上使用的是薄红磊,现已注销。后向薄海庚追要未果,为此进行诉讼。被告薄海庚未作答辩。原告孙好庄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借条、薄红磊户口注销证明、坡孙村委证明各一份。被告薄海庚缺席未质证,视为对上述证据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薄海庚另一户口名字薄红磊,因重复于2015年1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崔桥派出所删除注销。2015年3月22日,薄海庚以薄红磊名字向孙好庄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从孙好庄提交的证据看,薄海庚向孙好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薄海庚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薄海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好庄借款10000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薄海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新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