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书君与被告尚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君,尚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107号原告:王书君,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尚杨杨,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原告王书君与被告尚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书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多方查找联系,始终无法找到被告尚杨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王书君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家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