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66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91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刘元(别名“刘国”),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文盲,务工,住泸溪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元在其位于石狮市灵秀镇招工市场小太阳幼儿园对面一栋房子***房间的宿舍,先后6次容留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容留程某和谯*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元于2017年3月24日在上述地点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刘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元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元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