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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胜军与雷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军,雷贤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909号原告:杨胜军,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侦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贤志,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罗信念,贵州山一(正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杨胜军与被告雷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胜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杨胜军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