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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佑祥与被执行人陈治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佑祥,陈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梁佑祥,男被执行人陈治才,男本院在执行梁佑祥与陈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湘048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治才向申请梁佑祥人返还借款30万元等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梁佑祥在耒阳市金雷建材水泥有限公司111万元股份已被告我院冻结,我院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经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匡康顺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