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佑祥与被执行人陈治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佑祥,陈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梁佑祥,男被执行人陈治才,男本院在执行梁佑祥与陈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湘048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治才向申请梁佑祥人返还借款30万元等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梁佑祥在耒阳市金雷建材水泥有限公司111万元股份已被告我院冻结,我院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经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匡康顺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