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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颖思、金爱国、王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颖思,金爱国,王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江滨佳园小区188。法定代表人:张乃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天香国舍12栋203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颖思,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耀华大厦*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70********。被执行人金爱国,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自由职业,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被执行人王淑琴,女,1965年1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自由职业,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申请执行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兴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周颖思、金爱国、王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措施,后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1执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汤晓洪审判员  孙建文审判员  文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力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