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天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建松,刘天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刑初8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建松,男,1988年1月2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诉讼代理人柳萍,女,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人刘天宇,男,1998年8月1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诉讼代理人查景文,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自诉人普建松以被告人刘天宇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被告人刘天宇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刘天宇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自诉人普建松已与被告人刘天宇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自诉人普建松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刘天宇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普建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普建松撤诉。审 判 长 邓南阳人民陪审员 谢裕恒人民陪审员 沈光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沐晓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