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永与镇沅县三章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镇沅县三章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154号申请人:王永,男,汉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住镇沅县。被执行人:镇沅县三章田煤矿。法定代表人:梁华懿,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诉镇沅县三章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镇沅县三章田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当日,镇沅县三章田煤矿将执行款15000元交至本院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5执110号案件的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