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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永与镇沅县三章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镇沅县三章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154号申请人:王永,男,汉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住镇沅县。被执行人:镇沅县三章田煤矿。法定代表人:梁华懿,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诉镇沅县三章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镇沅县三章田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当日,镇沅县三章田煤矿将执行款15000元交至本院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5执110号案件的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