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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康明、黄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康明,黄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许康明,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黄猛,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猛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在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康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许康明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自本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许康明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殷 来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