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冉钢与李万忠、王雄虎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钢,李万忠,王雄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钢,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万忠,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雄虎,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再审申请人冉钢因与被申请人李万忠、王雄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冉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冉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根 富审 判 员 胡 卫 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