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忠会与被执行人郑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会,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312号申请人:韩忠会,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郑XX,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韩忠会与被执行人郑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2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XX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购房款110000元、装修损失40000元、利息8000元及从2015年11月1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的义务,韩忠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执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