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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娟娟、赵开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娟娟,赵开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保令2号申请人:孙娟娟,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申请人:赵开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张店区。申请人孙娟娟与被申请人赵开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娟娟称,主张的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赵开磊对孙娟娟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赵开磊骚扰、跟踪、接触孙娟娟及其相关近亲属。事实和理由:孙娟娟与赵开磊系夫妻关系。赵开磊因故意伤害罪判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7年6月22日释放。赵开磊出狱后对孙娟娟不间断辱骂、威胁,不允许孙娟娟工作,经常半夜不允许孙娟娟休息,并拿菜刀毁容威胁孙娟娟。对孙娟娟的父母进行辱骂,并且多次写认错书。赵开磊情绪反常,行为异常极端,已对孙娟娟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2017年8月7日20时被申请人酒后强行要求性生活,被孙娟娟拒绝,被申请人当孩子面对孙娟娟进行辱骂威胁长达1小时后,说去嫖娼离家而去。2017年8月7日22时45分赵开磊回家把孩子惊醒,孙娟娟怀抱孩子,赵开磊从背后抓住头发拉扯倒在床上,接着拳击孙娟娟眼睛和面部后继续对其进行辱骂。在孙娟娟一再祈求下,赵开磊于8月8日凌晨12点57分拨打120救护车。经医院医生诊断孙娟娟视力模糊下降,眼睛脸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伴有头晕、恶心等症状。孙娟娟被父母接回家后,赵开磊到孙娟娟父母家中对孙娟娟及其父母进行辱骂、威胁。期间不间断的利用电话、微信进行恐吓和辱骂。孙娟娟并多次拨打110出警进行遏制。孙娟娟和赵开磊开始分居,为了孙娟娟及相关近亲属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娟娟多次受到被申请人赵开磊的电话或微信恐吓,并在2017年8月7日晚将申请人孙娟娟打伤,申请人孙娟娟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孙娟娟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赵开磊对孙娟娟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赵开磊骚扰、跟踪、接触孙娟娟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赵开磊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唐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金霞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