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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万礼与张福彬、张福珍、张福全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礼,张福彬,张福珍,张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万礼,男,汉族,1933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张福彬,女,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张福珍,女,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张福全,女,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关于张万礼与张福彬、张福珍、张福全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0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福彬、张福珍、张福全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万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1503执321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福彬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且因年事已高、身患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03执3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福彬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