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兴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蔡兴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104号。 负责人:林书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庆,该行经理。 被执行人:蔡兴雄,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住澄迈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兴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一、蔡兴雄归还21114.37元给申请执行人;二、2016年4月份起,继续按照双方2013年签订的澄消房字XXXX号个人房屋贷款合同履行,如蔡兴雄逾期超过两期未归还贷款,则申请执行人可就所剩贷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如蔡兴雄不按上述两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对XX国用(2000)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80.3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查封了XX国用(2000)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80.3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2017年8月22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确认被执行人蔡兴雄已按照执行依据第一项归还21114.37元;同意继续履行执行依据第二、三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国用(2000)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80.3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终结(2017)琼9023执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胡 娜 审判员 林明礼 审判员 郑蓓蓓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波 书记员 符芳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