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婺执字第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卫星、汪加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星,汪加兴,吴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婺执字第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卫星,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汪加兴,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吴冬梅,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执行人黄卫星与被执行人汪加兴、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婺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卫星与被执行人汪加兴、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汪加兴、吴冬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婺源县不动产中心、工商登记系统调查,共查询到存款54459.04元,未查询到房产、车辆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658元,现已执行到位54459.04元,未执行到位欠款97198.96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已扣划支付的存款外,未查询到其他财产,2017年8月9日,本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倡勋审判员 俞向标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