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芦峻海与山西天美名店购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芦峻海,山西天美名店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芦峻海,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天美名店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孟育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琼芳,女,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芳,女,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该公司人事行政主管,住太原市。再审申请人芦峻海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天美名店购物有限公司冯丽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字1887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芦峻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芦峻海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峻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翻身审判员 罗忻昕审判员 李志斌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