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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铁华与施承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华,施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吴铁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被执行人施承武,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吴铁华、周奎与施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戓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荣平审判员  唐守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砖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