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铁华与施承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华,施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吴铁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被执行人施承武,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吴铁华、周奎与施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戓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荣平审判员 唐守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砖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