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兴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王兴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422号原告: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5171851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工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骆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周,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