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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兴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王兴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422号原告: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5171851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工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骆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周,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江苏牧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