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顺泽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顺泽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民催8号申请人:陕西顺泽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正。申请人陕西顺泽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陕西顺泽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为: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出票人:韩城市侃达煤焦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XXXXXXXXXXXXXXX,出票人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收款人: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账号:XXXXXXXXXXXXXXX,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韩城市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200000元,到期日:2017年4月25日,被背书人:陕西凯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顺泽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顺泽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樊智侠审判员 许志强审判员 程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