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佳一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佳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300号罪犯韩佳一,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佳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5年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韩佳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作为机工,努力做好岗位工作,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6%,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佳一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减刑后,于2015年1月12日、5月15日、11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6年1月15日、3月15日、6月13日、12月12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6年4月15日获监狱记功一次;2017年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韩佳一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佳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