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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福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福中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万福,金福中,金福革,金福宝,金福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福,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福中,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福革,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福宝,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福玉,住滦平县。上诉人王万福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109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万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土葬涉及到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被侵占耕地的保护问题后当事人方可主张权利”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一审法院并未明确具体的管理行政机关,上诉人不知道上哪个部门维权。其次,判决依据的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任何的法律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求。殡葬改革明确的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约办丧事”。由此可见,节约土地资源,提倡火葬,于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耕地不得用于非农用建设的法治理念、法律规定相符合,本案四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上诉人不能正常耕种,属于民事上规定的侵权,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未予答辩。王万福一审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将原告承包地内的坟地,种植的树木迁走,并将承包地内的杂草清理干净,恢复土地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埋葬其亲属的地方占到原告的承包地要求其迁出,因土葬涉及到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被侵占耕地的保护问题后当事人方可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万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将其父埋葬于上诉人的承包地内,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