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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34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4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杜丽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晶,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于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321.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伯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