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昆山鲁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亿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鲁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亿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昆山鲁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亿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鲁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亿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无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无车辆登记情况;于2017年8月23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无房地产登记情况,于2016年6月12日查封烟台亿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龙门数控铣床一台,暂时无法变现,2017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暂时无法变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