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191何天林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林,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4191号原告:何天林,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周鑫,男,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何天林与被告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天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天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何天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