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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0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潘志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潘志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0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78。主要负责人:林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燕,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宇,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志锴,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潘志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潘志锴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为62×××05)欠款本金49255.38元、利息8176.65元、滞纳金2746.38元(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1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2017年新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欠款合计61678.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潘志锴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9月向原告申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05,并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牡丹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的各项规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牡丹信用卡,但被告申领该卡进行消费后却没有依约还款,截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共拖欠本金49255.38元、利息8176.65元、滞纳金2746.38元、违约金15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对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却一直拖欠,至今仍未结清透支本息。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依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约定中的相关条款向被告追讨欠款。《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或以授信额度取现、转账的,均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对于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了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明确截至2017年8月16日被告尚欠本金49135.38元、利息12552.27元、滞纳金2746.38元、违约金4000元。被告潘志锴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牡丹卡卡片信息查询》电脑截图、《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对帐单》及《欠款情况》,截止至2017年8月16日,被告尚欠本金49135.38元,利息12552.2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等,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本院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其尚欠滞纳金,即2456.77元(49135.38元×5%),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并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对原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潘志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135.38元、滞纳金2456.7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为12552.27元,此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元,由被告潘志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