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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与叶东青、何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叶东青,何小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177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地址高州市根子镇迎宾路路口。主要负责人:张桂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伟,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玲,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事员。被告:叶东青,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何小群,女,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诉被告叶东青、何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凌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