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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申请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郭贻平、茂县晋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郭贻平,茂县晋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委托代理人:夏晓鹏被执行人: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茂县。法定代表人:赵海鹏被执行人:郭贻平,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21日,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茂县晋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茂县。法定代理人:赵先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郭贻平、茂县晋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江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秦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禹静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