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某1、林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192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林某2,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林某1与林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林某1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广仁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