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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某1、林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192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林某2,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林某1与林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林某1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广仁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