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道法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道法,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道法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闽048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道法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赖道法驾驶闽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永安市城区沿乡道下白线往大湖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下白线5KM+800M路段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刘某1驾驶的闽G×××××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刘某1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道法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2017年1月4日,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永公交认字[2016]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赖道法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1无责任。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刘某1损伤为:1、右小腿毁损伤;2、右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3、右腓骨近端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4、右第四掌骨骨折;5、右手中、环指末节指骨折;6、右第三掌骨撕脱性骨折。评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II级。案发后,被告人赖道法于2016年11月30日在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160号103单元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道法及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支付了被害人刘某1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保险公司依交强险赔付的金额外,被告人赖道法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赔偿,故未取得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据,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告人赖道法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赖道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赖道法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赖道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原审被告人赖道法上诉称:一审判决之后,其家属与被害人刘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刘某1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赖道法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本案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赖道法及其妻子刘某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刘某1就民事部分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赔偿协议,根据该协议,赖道法赔偿刘某127.8万元,签订协议当天支付12.8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刘某1同日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赖道法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该节事实,有(2017)闽0481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赖道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赖道法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刘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赖道法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赖道法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48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赖道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傅树朝审判员 吴春迎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小东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