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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李靖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李靖云,李敬波,蒋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458号。组织机构代码:73819662-8。被执行人李靖云,女,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敬波,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蒋美娜,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靖云、李敬波、蒋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