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苟全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苟全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苟全平,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文杳,四川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朝阳街假日广场*楼*层01/**号。负责人:刘守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苟全平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苟全平申请再审称,案涉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的法律规定,属于人身保险,不属于财产险中的责任保险,可以重复投保,重复赔偿,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申请人不能获得重复赔偿。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保险险种中的责任保险。己方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与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赔偿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现行法律虽未明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确定了类似情形的补偿性处理原则,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责任险等险种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申请人主张其所遭受损失可以获得重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苟全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苟全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胡 钉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