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386号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河西路四区***号。法定代表人:朱殿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号绿城玉园*期**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杨智臣,该公司经理。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