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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5229号原告: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61号(农新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812131048。法定代表人:娄渊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针,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威,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溢力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连新街东一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343274U。法定代表人:张尚力。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添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玉,该公司职员。原告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翔达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溢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翔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针、董威,被告溢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添兰、张冬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705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货款总额,即按70559元的百分之五日息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法院��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一直有业务上的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纸张用于生产。从2015年8月7日开始至今,被告于原告处订购了多批货物,原告已对上述订单履行完毕。双方约定:货款到期后,逾期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若双方发生纠纷,由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多次上门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直至2016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70559元货款尚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交易合作,诚实信用是首要原则。被告逾期不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影响到了原告日常的生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有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溢力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的起诉的货款金额予以认可,确认我方拖欠���告货款70559元,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认可,但原告尚欠我方一张金额为15841元的发票未开。经审理查明:翔达公司起诉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翔达公司与溢力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溢力公司拖欠翔达公司货款70559元未付。翔达公司认可尚欠溢力公司金额15841元的发票未开。翔达公司制作的《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出库单》的下方为销售备注,其第3条载明货款到期后逾期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溢力公司认为翔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溢力公司拖欠翔达公司货款70559元未付,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故对翔达公司要求溢力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货款705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翔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出库单》为翔达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的出库单,其上载明的销售备注为格式条款,且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溢力公司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本院酌情调整为以7055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3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因发票问题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关于翔达公司未开的发票,溢力公司可以请求翔达公司开具,如翔达公司拒绝开具,溢力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所欠原告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货款70559元;二、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达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7055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支付义务,被告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内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紫晖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