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廷益与被执行人张一桥、张生俭、李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廷益,张一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廷益,男。被执行人张一桥,男。申请执行人徐廷益与被执行人张一桥、张生俭、李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一桥在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骑龙信用社开设的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肖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