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永康与曾文亮、杨冬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康,曾文亮,杨冬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55号原告:李永康,男,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曾文亮,男,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杨冬亮,男,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永康与被告曾文亮、杨冬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