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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卢进朋、冯广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进朋,冯广利,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卢进朋,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冯广利,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石杰,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济南长清区。在执行卢进朋与冯广利、石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致使本案无法按时执结。本案应执行标的4500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4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