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洪庆生与邓林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庆生,邓林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229号原告:洪庆生,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邓林根,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原告洪庆生与被告邓林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洪庆生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庆生以被告邓林根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庆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95.40元,减半收取14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庆生负担。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文豪【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