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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洪庆生与邓林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庆生,邓林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229号原告:洪庆生,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邓林根,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原告洪庆生与被告邓林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洪庆生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庆生以被告邓林根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庆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95.40元,减半收取14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庆生负担。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文豪【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