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洪平与被执行人故乡缘川饭店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平,故乡缘川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42号申请人李洪平,男。被执行人故乡缘川饭店地址延安富县北教场汇丰酒店对面负责人雷万兵,男。担保人雷鹏飞,男。申请人李洪平与被执行人故乡缘川饭店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的(2017)富人劳仲案字第0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故乡缘川饭店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洪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清8000元给付款;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给付内容由担保人雷鹏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50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富人劳仲案字第0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