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郗爱玲与李虎成、田雪红、张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爱玲,李虎成,张五金,田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郗爱玲,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李虎成,男,1974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张五金,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田雪红,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执行郗爱玲与李虎成、田雪红、张五金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虎成、田雪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五金在银行的工资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冻结、划拨,申请人郗爱玲已受偿7000元。鉴于用张五金的工资偿还余款的期限较长,申请人郗爱玲同意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