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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国良与孙志根、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良,孙志根,王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255号原告:范国良,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孙志根,男,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王文英,女,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范国良与被告孙志根、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范国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国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