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国良与孙志根、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良,孙志根,王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255号原告:范国良,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孙志根,男,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王文英,女,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范国良与被告孙志根、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范国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国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