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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正跃与张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跃,张跃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4528号原告杜正跃,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张跃进,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萍,女,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杜正跃与张跃进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张跃进于2015年8月7日借杜正跃10万元,已经偿还3万元,剩余7万元应予偿还。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张跃进已偿还部分利息,应当扣除。张跃进与刘春萍在借贷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杜正跃要求刘春萍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跃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正跃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付的13000元利息)。被告刘春萍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跃进、刘春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伟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