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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高峰与施文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施文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97号原告:李高峰,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施文彬,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李高峰与被告施文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高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高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高峰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