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6740高连芳与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芳,李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740号原告:高连芳,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花,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平,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高连芳与被告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2元,由原告高连芳负担。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