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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6740高连芳与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芳,李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740号原告:高连芳,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花,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平,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高连芳与被告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2元,由原告高连芳负担。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