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婧、侯颖、侯宇、侯宸要求宣告罗小姣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婧,侯颖,侯宇,侯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特25号申请人:侯婧,女,系被申请人罗小娇之女。申请人:侯颖,女,系被申请人罗小娇之女。申请人:侯宇,男,系被申请人罗小娇之子。申请人:侯宸,男,系被申请人罗小娇之子。上列四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侯识金,男,系四申请人的爷爷。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侯婧、侯颖、侯宇、侯宸要求宣告罗小姣失踪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侯婧、侯颖、侯宇、侯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宣告罗小姣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侯婧、侯颖、侯宇、侯宸要求撤回宣告罗小姣失踪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夏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