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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年龄51岁。被执行人:何某某,女,年龄47岁。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甘03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2017)甘03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3日强制进入金川区宝林里33栋2口9号中间门,将房屋交付于申请执行人侯兰香。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茹 磊 来源:百度“”